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舆论危机,避免和消除突发事件负面影响,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舆情,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社交媒介、自媒体等各类媒体反映的涉及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和形象的报道、评论等。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组长为舆情工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市局其他局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市局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综合规划科,综合规划科科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综合规划科指定专人为舆情监测工作联络员。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积极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定专人为舆情工作联络员。
第四条 市局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市局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舆情监测、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置工作;市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条 舆情监测收集。市局建立舆情监测常态化机制,综合规划科根据本制度,加强舆情常态化监测收集工作,承担市局舆情监测主要责任,密切关注涉及有关市场监管系统的重要舆情,持续跟踪舆情走向,掌握发展趋势,及时报告舆情;市局12315指挥中心、信息中心等应结合工作实际协助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市局综合规划科要及时接收总局、省局各相关业务系统舆情信息。各科室、直属单位要主动发现舆情,并第一时间报送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负责统一收集整理市局监测发现以及上级分转、下级上报的各类舆情。
第六条 舆情预警。监测收集到涉及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的舆情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视情采取召开局党组(扩大)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予以通报,必要时将舆情信息专发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舆情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舆情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可控性等因素,综合判定舆情等级并提出处置意见。舆情等级分为三类:
一般舆情,被少量媒体报道或网民关注度低,传播速度缓慢,对涉事单位形象和声誉影响不大的舆情。
敏感舆情,被较多媒体报道或有一定网民关注度,传播速度较快,有可能严重影响市局和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形象、声誉的舆情。
重大舆情,被重要媒体报道或网民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广,已严重影响市局和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形象、声誉的舆情。
第八条 舆情处置。舆情处置采取分级分类处置办法。
一般舆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或转请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予以关注。
敏感舆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并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和处置意见,组织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准备回应口径,根据最新舆情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对外回应。下级市场监管机关的敏感舆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请相关县(区)局妥善处置。
重大舆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和处置意见,及时组织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准备口径、舆情回应、舆情跟踪和评估总结。
1.准备口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和单位研究准备回应口径,并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舆情回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准备好的统一口径,统筹运用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及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向媒体回应。
3.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应持续跟踪监测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
4.评估总结。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科室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视情就相关情况报上级机关。评估总结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大舆情涉及下级市场监管机关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转请并协同当地政府妥善应对、科学处置,并依据舆情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以市局名义回应。
第九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及本地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重要舆情应及时逐级上报,不能漏报、误报、错报和瞒报。对市局转办的舆情处置情况应及时反馈,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加强协调联动,做到重大舆情共同发声,依法规范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奖励及责任追究机制,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是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的基本依据,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