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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生产经营灾后水泡、霉变等食品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1-08-10 16:08:40 发布人: 阅读次数:9256次

近期我省遇特大暴雨,致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为防止灾后水泡、腐败变质等食品、淹死、病死或者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流入我市餐饮环节,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大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务必注意:

一、 生产经营灾后水泡、霉变等食品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 严把食品购进关

严格落实食品购进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逐件验收购进食品、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入餐饮环节。

三、 加强自查

增加食品安全自查频次,进一步改善贮存条件,防止在库食品生虫、霉变、腐烂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 加强加工过程控制

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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