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的
说 明
一、制定《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必要性
散煤污染点多面广、流动性大,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开展散煤污染防治,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三散”治理燃煤清零法治化的现实需要,更是顺应民意、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同时,在实际执法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禁煤区内散煤销售、燃用、运输如何监管,居民、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如何管控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因此,采取法治手段加强散煤污染防治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依据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我市2020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濮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4月10日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4月14日,七届市委127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4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因该法规案调整事项单一,按照《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经市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6月3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八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文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散煤,是在商业服务业、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等领域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关于层级责任和部门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防治措施。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条例》设置了禁煤区条款,规定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燃用散煤;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防止遗撒造成环境污染等内容。
(四)关于保障民生。为了满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需求,《条例》将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处理好散煤禁烧和保障居民生活的关系,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日常供应和应急保障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用散煤的行为,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等设定了罚则,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