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智仁化工有限公司等32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经核查,
当事人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属地监管所实地核查,在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你(单位)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直接送达,邮寄或留置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25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南糯贝抱抱托育有限公司中房锦绣花园分公司).pdf
行政处罚告知书(濮阳市华龙区国梁餐饮店(个人独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