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铁拳“守护消费”案件查办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产品和不合格食品、计量器具作弊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华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制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采购未经检疫的兔肉、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6年4月13日,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濮阳市华龙区某肉制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采购未经检疫的兔肉、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华龙区某肉制品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且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404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9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濮阳县某肉食品店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加工制作熟马肉过程中违法添加亚硝酸盐,且使用未经检疫的生马肉,经抽样检测检出牛肉成分及亚硝酸盐残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濮阳开发区王助镇某干果店经营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案
2025年10月14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投诉,称其在濮阳某市场内发现有店铺疑似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查线索,在该店铺仓库内发现40箱涉嫌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经查,2025年10月10日,有人到当事人店铺内进行推销,当事人就购进了40箱“阿尔卑斯”糖果,每箱5公斤,外包装上均印有“阿尔卑斯、Alpenliebe”字样,购买时未索要进货票据、供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未销售,且商品未标明销售价格。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阿尔卑斯Alpenliebe牌”硬糖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糖果40箱并处罚14304元。
案例四、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销售侵犯“迪桑特”“始祖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21日,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2023 年9月中旬至2024年1月1日, 黄某男朋友陶某(已判决)通过微信向在濮阳市娄店新村开直播间销售服装的王某(已判决)销售假冒的“迪桑特”和“始祖鸟”服装。陶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家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提供购货人王某的收货信息,由上家发货给王某,陶某从中赚取差价,其涉及的销售金额共计69235元。期间, 黄某用个人微信接收王某转入服装款1000元;参与向上家购买服装并提供王某的收货信息, 由上家向王某发货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8000元。在案证据证明黄燕云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参与销售,涉案金额2.9万元。
当事人黄某涉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某水暖配件经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5年11月10日,南乐县市场监管局对南乐县某水暖配件经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处以罚款7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4日,南乐县局收到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5年09月0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