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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序号:0 发布机构: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网站发布:2021-04-12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7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河南的实践和探索,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法治建设谋划部署、检查指导、推动落实的职能作用,把本地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一节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五条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一)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有关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并抓好落实。

(三)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党政综合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四)担任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工作考评并召开总结部署会议;加强办公室及专项工作组建设,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动工作开展。

第六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

(一)健全党委领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有专门机构承担党内法规相关工作。

(二)健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问责,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到位。

(三)加快推进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科学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着力提高制定质量。

(四)抓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统筹做好立改废释工作。

第七条严格依法依规决策。

(一)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县级以上党委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第八条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督促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

(一)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把依法办事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经常性提醒督促。

(三)推动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第九条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重要内容,确保提拔使用的干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

(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其法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不断提高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条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一)制定实施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二)健全并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二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加强对本地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题,省政府每半年、市县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对时间紧迫的重要事项应列入省、市、县长办公会,随时召开会议解决。

(三)担任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健全法治政府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

(五)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一)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重大决策,建立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二)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并有效发挥作用。

(三)完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等工作机制,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时规范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四)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本地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新闻发布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第十三条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严格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二)严格按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三)强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期完成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目标任务。

(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五)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十四条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

(一)加强对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及时查处、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不依法行政行为。

(二)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办案质量。

(四)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检查,确保政府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落实。

第十五条切实抓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一)健全行政机关参与支持行政诉讼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率达到规定要求。

(二)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三)依法及时全面履行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

(四)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一)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能力培训和资格考核。

(二)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

(三)有效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上级党委应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为巡视巡察、督促检查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要内容,定期报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推进本地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制度,严格规范述职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组织部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时,应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连同辖区内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结果一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问责

第二十一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对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未及时作出决策,没有完成中央和省委法治建设目标任务,严重影响法治建设工作进展的。

(二)在组织实施法治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责任不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五)其他应予以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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