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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濮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4 11:27:33 发布人:综合规划科 阅读次数:10031次

为进一步总结和发挥典型案例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特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查处的知识产权领域违法案件中遴选出五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

一、开发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897589号“FILA”商标是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2年6月29日,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处理侵权事务单位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举报位于濮阳市开发区政和二路某服装店销售的“斐乐”“迪桑特”服装、鞋等商品涉嫌侵犯其“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濮阳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标注“斐乐”商标的假冒侵权上衣、裤子16件,鞋4双,标注“迪桑特”商标的假冒侵权上衣、裤子17件,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乐县某营销中心涉嫌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南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电话举报称“辖区一营销中心未经许可使用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用于商业展览”。随即派出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门口发现有用于展览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充气模型,在大厅内摆放有冰墩墩人偶服装、冰墩墩抱枕。当事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南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当事人用于商业展览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充气模型1个、冰墩墩人偶服饰3套、冰墩墩抱枕2个,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濮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开心阿道夫”抑菌除菌皂粉涉嫌假冒专利案

2022年8月26日,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濮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开心阿道夫”抑菌除菌皂粉3018g商品上标注“专利配方”的字样。经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检索核查,发现“开心阿道夫”抑菌除菌皂粉3018g商品及商品生产方均未申请过专利,该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立案处理。

经查证,濮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开心阿道夫”抑菌除菌皂粉3018g标注“专利配方”字样的行为,系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法作出对该商品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四、河北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前县某塑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河北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获得名称为“一种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法律状态有效。2021年11月,请求人向河北省唐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与台前县某塑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唐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将案件移交至濮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濮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立案。

经调查、审理,濮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整体上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证明其被控侵权产品合法来源且已支付该产品合理对价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被请求人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独占实施权)。2022年7月,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台前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五、台前县某框业经销部与台前县某相框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台前县某框业经销部于2020年9月获得名称为“镜框(花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2年8月,请求人发现台前县某相框有限公司的销售产品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权,随向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经双方陈述、答辩,2022年8月17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濮阳市市场监管局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完成。以“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形式,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力衔接,既有效发挥了行政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效率优势,又有利于提升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力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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