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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医疗用品药品价格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0-01-23 08:33:14 发布人:价格监督检查科 阅读次数:10859次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医疗用品药品价格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医疗用品、药品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重要指示和全省加强疫情防控市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规范口罩、消毒液等医疗用品、药品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我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医疗用品、药品市场价格,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对我市各医疗用品、药品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医疗用品、药品自觉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做到公平交易, 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模糊标价、以次充好;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杜绝欺诈,诚信经营。

四、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提高医疗用品、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以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与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合谋涨价、联合定价;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涨价。

五、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医疗用品、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投诉举报。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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