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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发布时间:2019-11-25 11:17:00 发布人:稽查支队 阅读次数:10493次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在2019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经营的的1批次不合格酸奶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经营的标称山东泺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44生产的益可滋哈密瓜味酸奶饮品,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蛋白质含量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的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结果及处罚情况。经查,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2019年4月24日从郑州市管城区正旺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批次 “益可滋哈密瓜味酸奶饮品”1件15瓶,购进价格每瓶5元,销售价格每瓶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05元,盈利30元。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已构成经营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 罚款5000元。

三、排查及整改情况。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采取进一步强化进货管理、严格查验进货手续、履行查验义务、开展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切实做到经营安全放心食品,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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