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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发布时间:2019-10-24 11:20:55 发布人:濮阳市局法规科 阅读次数:9825次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一、低风险等级违法风险点:

  (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前未按规定办理告知或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移交资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风险等级违法风险点:

  (一)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3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四)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五)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六)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假冒专利。《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风险等级违法风险点:

  (一)广告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57、58等条款。

  (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防控措施

 

  (一)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使之学会知法不犯法。(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三)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四)畅通投诉举报途径。(五)加强主体责任培训,增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意识;(六)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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