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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对《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3 09:44:56 发布人:质量发展科 阅读次数:11286次

 

为更好的指导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市政府安排,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濮政〔201038号)进行了修订,代拟了《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31日。

电子邮件地址:pyszlk@126.com

邮寄地址:濮阳市开州路68号513房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

邮编:457000

电话:0393-8994670 

附件:《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3

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推动濮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濮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市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一届,每届获奖数量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3当届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濮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具有行业代表性和质量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制修订评审规则、评审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开展资格审核,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届评审前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七条 评审组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括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自主创新和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所在地区或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我市“百强”工业企业、荣获过县(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及省级以上品牌的企业(组织)可优先推荐。

(五)获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因自身责任而引起的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应根据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组。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评价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企业展示和陈述等情况,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拟奖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和市长审定签字后,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对获奖单位表彰。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并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只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每次颁奖后由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秘书处可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标杆引领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届次和时间。市长质量奖不得作为产品标签内容标注。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不含提名奖),要积极申报省长质量奖,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奖。对其4年后自愿提出申报并再次获奖的,只授予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二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0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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