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宏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上述企业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案件,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河南宏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公司长期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且无市场主体歇业公告信息。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见当事人挂牌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以及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时预留的联系电话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证实,当事人河南宏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公司均未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利、武忠民 联系电话:03938088315
附件: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濮市监罚告〔2024〕3001-3062号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