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细化散煤治理工作举措,按照市政府安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拟了《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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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附件: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结合《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濮办〔2019〕18号)和省、市散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等,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巩固散煤治理成果,持续改善濮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具体目标任务,逐步完善县、乡、村散煤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具体责任人、管理对象和防治标准,实施精细化防控。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散煤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县直有关部门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对在治理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的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压实乡、村两级治理责任,组织开展乡、村散煤污染治理排查,加强散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强化对行政村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行政村村委会(街道居委会)对本村(街道)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积极落实散煤污染治理工作部署,掌握本村本街道散煤污染治理动态,压实村组网格管理责任,加强散煤污染治理政策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发现村民燃用散煤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严格依据《条例》履行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从散煤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严禁外煤流入,严格落实全域禁煤。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清洁能源替代优惠政策,巩固提升清洁能源替代效果,确保居民清洁能源用得上、用得住。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严禁散煤加工销售,依法查处散煤营销场所和网点。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散煤运输环节监管,设立检查站点,组建巡防队,对辖区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县乡主路开展高频次、高密度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流动售煤车,严防散煤运输车辆进入辖区。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散煤使用环节监管,加大对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燃烧设施设备的拆改力度,加强对单位、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监督管理,确保使用环节散煤及燃煤设施设备“清零”。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动摊贩使用散煤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教育引导并规范流动摊贩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散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督促使用散煤为燃料的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农户尽快完成燃煤设施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
第十四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住建、民政、机关事务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分别负责教育、医疗、建筑工地、养老、行政事业单位、民族宗教等行业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加强禁煤宣传,将禁用散煤纳入行业自律重要内容,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新闻宣传部门对散煤污染防治开展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通过开设专版、专栏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条例》等法规政策、散煤污染防治知识、散煤污染防治先进事迹等宣传,曝光反面典型,营造人人有责、户户参与,全域禁煤、社会共治的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散煤污染有奖举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参照《濮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散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违法加工销售散煤、运输销售散煤(非工业用煤),经查证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举报单位、生产经营者、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燃用散煤,经查证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禁煤区内居民燃用散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对居民燃用的散煤(含洁净型煤)、炉具予以收缴,并对违反规定使用散煤、洁净型煤的居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追缴其“双替代”有关政策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煤区内加工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禁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负责其燃煤设施设备的拆改;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燃用散煤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运输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等工业用煤车辆应当及时向用煤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当地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线索的,应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或属地查处,并责令有关部门或属地限期反馈查处情况。各相关部门在燃煤污染治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反《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线索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