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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黄民无照经营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11 15:25:57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863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 【 2014 239

关于刘黄民无照经营一案的处罚决定

事人:刘黄民,汉族,现年47岁,河南濮阳人。身份证号:410901196710260042,是濮阳市超越保健按摩店的负责人。

20141016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庆南工商所人员市场检查时发现,濮阳市扶余路超越盲人保健按摩店正在营业,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有涉嫌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报请承办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于20141020日予以立案,该案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当事人刘黄民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店于2014年9月开始经营,2014年9月17日,庆南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通过对当事人询问,由于当事人身体不好,服务员不好找,店面是断断续续经营,在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其间营业额共有1000元,利润40%,获利400元,尚未交税,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认可了因自身原因导致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由以下二组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身份;

2、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经营额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期间收入情况的书证。

当事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

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中对构成无照经营行

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

在此案调查中能够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3、罚款6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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