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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惠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虚假宣传一案
发布时间:2016-03-11 15:38:20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9107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处字[2015]74

关于濮阳市惠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虚假宣传

一案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濮阳市惠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文化用品、五金日杂、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服装、鞋帽、皮具、箱包、净化水处理设备、电子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注册经营地址:市金堤路商业街222号;成立日期:2002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 胡斌博。

2015年5月26日,华龙分局转办件投诉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销售的长城干红北纬解北纳,该包装印有“一直用于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总统、政府首脑最高级别国宴用酒”的虚假宣传字样。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核查取证,情况属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分别对濮阳市百姓量贩新世纪分公司负责人、濮阳市惠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人马龙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濮阳市惠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销售的长城干红北纬解北纳酒瓶,并对该商品外包装印有“一直用于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总统、政府首脑最高级别国宴用酒并成为奥运会和世博会顶级国际盛会的官方正式用酒、被誉为中国葡萄酒中的国酒”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确认,当事人积极和生产厂家联系后,未能提供任何说明此项宣传内容存在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企业具有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投诉者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业务受理单一份、购物小票,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商品照片,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以上这些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皆证明该公司产品包装印有虚假宣传字样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濮阳市惠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长城干红北纬解北纳酒瓶外包装印有“一直用于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总统、政府首脑最高级别国宴用酒,并成为奥运会和世博会顶级国际盛会的官方正式用酒、被誉为中国葡萄酒中的国酒”字样,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 ,是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八十五条关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标准之规定 。

当事人濮阳市惠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长城干红北纬解北纳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采取措施与生产厂家沟通反馈,决定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五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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