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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黄河路福隆名酒副食商行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一案
发布时间:2016-03-10 15:42:1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891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处字[2015]第 26 号

于濮阳市黄河路福隆名酒副食商行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

的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濮阳市黄河路福隆名酒副食商行、注册号 410902613085998、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经营场所 濮阳市黄河路华府山水北门东侧、经营范围及方式 零售: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日用品,负责人 王国法、男、41岁、现住华府山水小区,身份证号码 410527197601212451。

经调查,2014年12月18日,华龙分局庆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依法检查时,发现濮阳市黄河路福隆名酒副食商行店内悬挂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是2011年09月08日至2014年09月07日),具对当事人询问了解,具对当事人询问了解,是因为店里事多没顾上,所以忘记了。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一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有权全权处理此事。

证据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店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违法经营情况属实。

当事人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该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

用于违法生产经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非故意之行为,目前阶段适用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限五日内延续行政许可;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预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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