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濮工商华龙分催字〔2020〕2号
濮阳市京开道良杰物资经销部:
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9〕2-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尚未缴纳2304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苗京红赵红英联系电话:6669332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印 章)
2020 年 5 月 9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