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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濮工商华龙分催字〔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5-09 16:30:18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9080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濮工商华龙分催字〔2020〕2号

濮阳市京开道良杰物资经销部:

  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9〕2-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尚未缴纳2304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苗京红赵红英联系电话:6669332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印 章)

  2020 年  5   月   9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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