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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建章无照经营一案
发布时间:2016-03-09 16:11:3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846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 华龙分处 字〔 2015 114

关于高建章无照经营一案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金桥建材市场欧派门市

经营者:高建章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金桥建材市场

经营范围:室内门

经查:当事人濮阳市金桥建材市场欧派门市负责人,自2015年5月份开始租赁房屋从事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一直未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经营,截止案发时间止,盈利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务,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三节违反个体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经营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

3、罚款 2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商银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 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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