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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濮阳市华龙区名酒总汇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11:3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825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 华龙处 字〔 2014 255

关于对濮阳市华龙区名酒总汇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亿达名酒总汇;

营业场所:黄河路安居街;

负责人:尹红霞;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注册号:410902613037263

一、违法事实

20141015,本局执法人员依权对位于黄河路安居街亿达名酒总汇进行检查,生产日期为2013116日的“米奇芦荟奶”,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发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

二、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此证据证明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二份四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米奇芦荟奶”的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此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证据五、食品流通许可证一份;

三、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亿达名酒总汇销售的“米奇芦荟奶”已过期发生变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腐败变质、油脂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观性异常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保质期内的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腐败变质、油脂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观性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五;处罚建议

一、罚款4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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