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5〕81 号
关于濮阳市黄河路百姓生活购物广场越位
服装专柜销售不合格服装一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濮阳市黄河路百姓生活购物广场越位服装专柜;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百姓生活广场二楼;经营者:冯颜敏;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4月08日;经 营范围:服装零售;注册号:410902613226737. 。
2015年04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濮阳市百姓生活广场越位服装专柜(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服装进行抽样检查,其中货号为ITEM11516909的“越位”牌童装针织外套被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商品。2015年04月27日本局将上述不合格商品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15年05月18日该案报局长批准后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货号为ITEM11516909的“越位”牌童装针织外套是2015年3月28日从郑州(省)代理商那里购进的,共购进3件,每件进货价格为104元,每件销售价格为249元,抽检使用1件,备份一件,一件返回厂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总价值747元)被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此证据证明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过程及数量;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证据五、进货单据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进销不合格商品的数量及进销价格的书证;证据六、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及抽样取证记录各一份,此证据证明我局依法定程序抽样检查的书证;证据七、检验报告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销售的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书证;证据八、送达回证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送达程序的书证。
2015年05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处告字(2015)第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不合格服装1件;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