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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建材市场金诚装饰材料商行 销售不合格木地板案的 处 罚 决 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37:01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735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4 28

关于濮阳市建材市场金诚装饰材料商行

销售不合格木地板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濮阳市建材市场金诚装饰材料商行,负责人;王在光,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建材市场天元化工厂楼下;经营范围:木地板;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2613030727

2014年08月06本局执法人员会同质检机构依法对濮阳市建材市场金诚装饰材料商行(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木地板进行抽样检查,规格为1221X168X12的木地板,共购进110平方,购进价格每平方95元,销售价格为每平方268元,未售出,被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商品。20140909日本局将上述不合格商品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14905日该案报局长批准后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07月份从郑州圣保罗门市共购进110平方木地板,购进价格每平方95元,销售价格为每平方268元,未售出,上述商品的进货凭证已找不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因“甲醛释放量不合格”被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此证据证明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过程及数量;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证据五、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及抽样取证记录各一份,此证据证明我局依法定程序抽样检查的书证;证据六、检验报告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书证;证据七、送达回证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送达程序的书证。

2014年10月1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处告字(2014)第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948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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