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 工商 华龙分处 字〔 2015 〕 113
关于对沈海生无照经营案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沈海生
住所: 建材市场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濮阳市建材市场海生橱柜加工门市
经营范围:加工橱柜
经查:经查:当事人沈海生是濮阳市建材市场海生橱柜加工门市负责人,自2015年11月5日开始租赁房屋从事橱柜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一直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经营,截止案发时间止,销售额为4000元,利润10%,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
3、当事人情况说明 ;
4、租赁合同;
5、现场照片。
综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属《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务,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经营行为;
2、罚款1600元;
3、没收非法所得4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商银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