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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白酒一案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09 16:37:01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888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 2015 35

关于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白一案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艳;经营场所:中原路中段华龙区公安局对面;经营范围:批零;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食品现场加工、销售;冷鲜肉、蔬菜、水果、百货、化妆品、洗涤用品、不锈钢制品、工艺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黄金珠宝、服装鞋帽、针织品、通信器材、钟表、眼镜、土产日杂、家具、玩具、照相器材、营养保健品、自行车、电子产品、、国内版图书报刊、音像器材、鲜花、散干海鲜、计生用品。(法律法规规定应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注册资本:陆陆佰万元整;公司类型: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0100013395

2015330,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46度五年口子窖白酒,每瓶售价99元,共查扣185瓶,销售111瓶,该酒涉嫌假冒并依法查扣。生产日期是2014126日一626,净含量400ml,生产日期2013126日一626。执法人员现场将涉嫌假冒白酒予以扣留并拍照取证。

2015330,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将当事人销售的涉嫌假冒口子窖酒依法扣留后,经口子酒业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我局于20154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产品鉴定证明书。当事人销售的111瓶假冒侵权白酒货值为10989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产品鉴定证明书二份二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假冒产品;

证据三、立案审批表(濮工商华龙分立字一份一页,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一份一页、产品鉴定证明书送达回证二份二页,证明向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合法的书证和扣留白酒数量。

证据五、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白酒的物证。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两页,情况说明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一份,百姓量贩进货单、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

当事人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口子窖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没收商标侵权白酒185瓶;

3、 罚款2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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