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4〕第 273 号
关于濮阳市宏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强制消费附加不合理条件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宏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场所:长庆路南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李占营;经营范围及方式: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服务(C1、B2);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2200000627。
2014年 10月22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位于长庆路南段的濮阳市宏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驾驶员培训中强制向学员收取50元IC卡费。经初步调查,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2014年10月23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了立案(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4】288 号)。
经查明:当事人濮阳市宏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2009年注册。该校根据濮阳市交通局运管处要求,向每位学员收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3200元、4000元不等,并从软件开发公司重庆安运公司购买了IC卡,于2013年9月1日开始为本校学员办理电子学时记录IC卡,共办理了600个学员IC卡,对其中100名学员另外收取了50元办卡费用,该卡为学员练车计时时用。未开具发票。学员完成学时后保存到学员档案中。该卡是必须办理的,不办理该卡学员无法考试。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x50元=5000元。。以上事实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
证据二、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名单1份8页,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办理学员IC卡的人数和事实;
证据三、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学员收费票据复印件10份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的金额。
以上证据均有出具人签字(盖章)认可。
2014年 12月 12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处听告字【2014】第31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员培训服务的活动,当事人属经营者;当事人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推行的使用IC卡所需的IC卡费用,应该包含在学员培训费内。因此,当事人在对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中途,又要求学员再次支付了50元IC卡费,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属于强制交易和在提供服务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驾驶员培训中的学员是消费者,该学校强制向学员收取IC卡费的行为属于《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第三项“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所描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十)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