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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扶余店虚假宣传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7 17:08:01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037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597

关于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扶余

虚假宣传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扶余店;营业场所:濮阳市黄河路与扶余路交汇处;负责人:田瑞民;经营范围:零售: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瓜果、冷鲜肉、保健品、玩具、针纺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百货、计生用品;小菜、熟食、糕点、面点加工、销售;租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成立日期:20071126日;营业期限至20170612日;注册号410900300010238

2015111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对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扶余店(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销售的“迪创”牌绝代风华5寸护边碗,标价签上标注内容为绝代风华5寸护边碗,该内容与实物不符,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1511月18日该案报局长批准后立案查。

经查明,20151113接投诉,投诉人2015年11月04日在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扶余店共购进了4个“迪创”牌绝代风华5寸护边碗,特价:2.9元/个,共计价值:11.6元内,部条码:1222601,标价签上标注:绝代风华5寸护边碗,实际尺寸仅为12.6cm,根本不够5寸(1寸=3.33cm,5寸=16.65cm),购买发票凭证认为存在误导消费者问题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迪创”牌绝代风华5寸护边碗标价签上标注:绝代风华5寸护边碗、条码:1222601、条形码:6936697624684、零售价:4.9元,该商品标注5寸(1寸=3.33cm,5寸=16.65cm),与实际尺寸12.6cm不符,含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事实;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证明本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证据五、商品实物照片和标价签,证明该商品的实际尺寸及商品的实际标注内容;证据六、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投诉书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各一张,证明投诉人属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商 品。

201511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告字(2015)第1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商品标价签上标注引人误解的虚假内容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八十五条执行标准:(一)“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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