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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艳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发布时间:2024-07-08 08:55:17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阅读次数:5918次

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市监处2024168

当事人:翟艳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和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发现3瓶“舍得”牌舍之道白酒,(规格500ML/盒),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10425,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舍得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正在销售的“舍得”牌舍之道酒出具了《鉴定书》,该批次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此鉴定结果表示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濮市监强制〔2024〕4-50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辨权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当事人的门市于2024年6月12日开始试营业,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配合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6月25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涉案白酒是当事人的朋友去家里做客的时候拿的,当时给当事人拿了一箱,喝了三瓶,剩余的三瓶在当事人车上放着了,因为天气热,觉得在车上放不安全,所以拿到店里,放在了货架上,准备销售,准备销售价格是180元/瓶,货值金额540元。截止目前,没有售出,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称,2024年6月12日已经在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上提交了注册营业执照的申请,觉得可以经营了,遂于2024年6月12日开门试营业,没有销售额,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各1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

2、《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翟艳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市场主体经营者资格;

4、询问调查笔录1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经营的酒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于2024年6月15日已办理营业执照,违法行为已改正,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存在无照经营和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两种违法行为,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办案人员认为符合一般情形。

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一般的裁量标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已改正违法行为。

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一般的裁量标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瓶;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舍得”牌白酒3瓶;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账户: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07007490500119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上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7月 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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