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市监处罚〔2024〕155 号
当事人: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玉成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代码(登记证号):
住所(住址):濮阳市胡村乡翟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彦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濮阳市胡村乡郭翟胡村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玉成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幼儿园留样柜里5.30日午餐留样的馒头,重量为110克,不足125克。2024年6月6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玉成幼儿园未按规定留样,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经查情况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并签字。
2024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濮市监罚告〔2024〕4-5008号)。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玉成幼儿园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上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