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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多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汽油
发布时间:2024-07-02 09:03:11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阅读次数:5754次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市监处2024〕158

当事人:河南省多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濮阳市马王路与经九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庆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多铎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的92号汽油进行了取样抽检,2024年5月6日,我局收到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Z20240421001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按GB18351-2017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部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4年5月6日对河南多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测报告。该加油站认为其销售的汽油是质量合格的车用无铅汽油(纯汽油),应按车用无铅汽油检测,遂于2024年5月7日提出了以车用无铅汽油检测的重新检测申请,2024年5月17日,我局收到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Z20240513301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样品按GB17930-2016标准检验,所检项目合格,并于2024年5月17日对河南多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测报告。该加油站对检测结果无异议。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配合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5月30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该批次检测不合格的92号乙醇汽油是法人杨庆县2024年4月10号从山东东明石化购进的,共购进2吨,有进货票据,进价7307.24元/吨,税率13%/吨,税额1091.88/吨,折合单价8400元/吨,售价是9828元/吨,货值金额19656元。截止目前,该批次汽油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856元。事人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汽油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经查情况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Z20240421001的检测报告一份以及检验报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销售的92号乙醇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和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法人杨庆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市场主体经营者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

4.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记录份,证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4152024年5月17日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告知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致使无法溯源的事实;

6.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Z20240513301的检测报告一份以及检验报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油品质量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6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濮市监罚告〔2024〕4-5003号),告知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对执法人员的调查方式和程序无异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汽油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良好,并表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综上,事人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汽油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规定,依《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56元

2、1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账户: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07007490500119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上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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