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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濮阳县专版)
发布时间:2024-08-21 10:08:19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4991次

今年以来,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打造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发挥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宣称镇痛、安睡等功能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加油机计量作弊、侵权假冒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濮阳县城关镇**幼儿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4年4月10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城关镇**幼儿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03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证证明;在该单位留样柜内发现留样的炒面未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该单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证明及未按要求留样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2024年03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美国厨师鸡味调味料1包,该单位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证证明;在该单位留样柜内发现留样食品紫菜鸡蛋汤留样量未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126 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 56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二、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濮阳县**教育培训中心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月23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濮阳县**教育培训中心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750元 ,罚款18500元。

经抽样检验,濮阳县**教育培训中心所采购的面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125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三、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濮阳县海通乡**食品厂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4年313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海通乡**食品厂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工具(1.标签200张,2.麻辣面筋10袋,3.不锈钢盆1个)没收违法所得1640元罚款10000元。

20231222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产品麻辣面筋及生产工具。经查,麻辣面筋的产品属性为调味食品,因生产加工工艺复杂,被列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当事人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许可范围为谷物粉类制成品(冷冻面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管理局依据该条例44规定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四、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濮阳县八公桥镇**便利超市店经营油脂酸败的小磨香油案

  20244 15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八公桥**便利超市店经营油脂酸败的小磨香油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元,没收濮阳县澶隆香油加工厂出品的小磨香油3瓶处罚款10000元。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磨香油”酸价项目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濮阳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124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五、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濮阳县**培训中心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10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培训中心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3000元

2024年03月24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馒头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灶台后方墙面有油污,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于警告的及时处罚。 2024年04月03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126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六、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濮阳市 **有限公司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案

2024年4月3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市 **有限公司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0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做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在场负责人无法提供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是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于警告的及时处罚。

2024年0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濮阳市弘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管理局依据该法第35之规定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七、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522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50元罚款20000元。

2024年26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公安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加工好的熟马肉,经调查,加工熟马肉使用的原料生马肉未按规定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八、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416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蜜桃闪闪7盒零12袋,没收违法所得1778元,罚款30000元。     

202297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蜜桃闪闪7盒零12袋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检验结果均含有西布曲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濮阳县公安局。 濮阳县公安局认为该案售卖量太少,且嫌疑人王瑞霞主观认知不明显,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将该案件退回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3之规定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九、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濮阳县习城乡**日杂门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03月05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习城乡**日杂门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

2024年01月11日,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濮阳县习城乡**日杂门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的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东莞金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巧魔方果汁软糖(混合水果味)已过期,共计46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44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十、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濮阳县子岸镇**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月9日,濮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濮阳县子岸镇**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处以1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2.9元。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葱噻虫嗪项目不合格、辣椒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该法127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44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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