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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乡张庄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时未索取、留存合法票据案
发布时间:2024-09-03 16:00:43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3544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乡张庄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时未索取、留存合法票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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