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乡张庄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时未索取、留存合法票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1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