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市监处罚〔2024〕152 号
当事人:濮阳市开发区安泰路古月养生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0MA9GQ9RB6Q
住所(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安泰路与历山路交叉口
向西 100 米路北阳光花园 28 号楼 1—3 号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 年 6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
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植翠园靓颜膜法 1 盒限制使用日期为
2023 年 04 月 26 日、雅舒宝富勒烯蛋白灯泡肌面膜 5 盒限制 使用日期为 2023 年 06 月 16 日、回俏黄金活性蜂蜜奢颜补 水面膜 2 盒限制使用日期为 2023 年 04 月 05 日。上述产品 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实施扣押。 经查,当事人是从郑州一路格桑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 购进价每盒 8.25 元,8 盒共 66 元。因该产品属于赠品,尚未赠出,已没收相关违法产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3.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供货商资质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
务;
5.产品图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濮市监 罚告〔2024〕21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也 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 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 品”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
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以及对当事人负责人询问,当事人
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
并进行了积极整改;当事人经营数量不多,危害性较小,目
前未接到消费者投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
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后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
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
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裁量等
级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
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
不足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8 盒;
2、 罚款 12000 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
第 3 页 共 5 页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 ( 帐 户 : 濮 阳 市 财 政 局 国 库 科 , 帐 号 :100700749050011978)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 台 网 上 申 请 复 议 。 申 请 人 可 以 登 录 网 址 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 09 月 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