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内容
(一)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范围内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和进展情况,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三)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12315网上投诉受理与答复,消费警示信息;
(八)全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名录;
(九)合同示范(参考)文本;
(十)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渠道、联系方式等;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十二)濮阳市文明诚信市场名录;
(十三)濮阳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录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一)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主动公开程序
根据《条例》,确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