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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正确做法
发布时间:2023-08-22 16:54:21 发布人: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 阅读次数:10691次

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主体义务

◎配备与餐饮具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原则要求应配备消毒柜。

◎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应使用符合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使用非城乡居民用水的要有半年内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放置在消毒柜内或存放在固定、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落实防尘、防蝇、防虫和定期清洁等措施,保持清洁。

◎如实记录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主体义务

◎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查验、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倡导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查验、留存每批次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且保存至消毒餐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查验、确认集中消毒餐饮具独立包装完好,标注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相符,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齐全规范。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刮掉餐用具表面的食物残渣;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3.用流动自来水冲去餐用具表面残留的洗涤剂。

(二)采用洗碗机清洗的,按设备使用说明操作。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

1.采用蒸汽消毒的,温度一般控制在100℃,并保持20分钟以上;采用煮沸消毒的,煮沸15分钟以上;

2.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一般控制在120℃以上,并保持15分钟以上;

3.采用洗碗机消毒的,消毒温度、时间等应确保消毒效果满足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二)化学消毒

1.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要求配制消毒液;

2.将餐用具全部浸入配置好的消毒液中浸泡至说明书规定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

3.用流动自来水冲去餐用具表面残留的消毒液。

三、保洁方法

1.餐用具清洗或消毒后宜沥干、烘干。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方可使用,防止餐用具受到污染;

2.及时将消毒后的餐用具放入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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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所和设施要求

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的专用消毒水池。

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如不锈钢、陶瓷等)制成,不易积垢,易于清洁,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标识明显,易于清洁。

二、清洗消毒要求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三、保洁要求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义务法定  违者必究

《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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