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科。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权责清单清理制度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执法稽查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具有全市性影响的案件;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案件信息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三)登记注册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承担指导实施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牵头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及信用修复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协调工作。
(五)反垄断科(濮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市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开展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六)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全市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七)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全市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质量激励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全市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濮阳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怍。
(十二)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战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四)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六)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和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分析,承担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七)药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药品零售、使用安全形势,拟订全市药品零售、使用监督管理和药品零售、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监督指导实施药品标准和药品零售、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实施药品行政许可、备案;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监督检查,指导查处药品零售、使用违法行为;依法承担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安全形势,拟订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监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检查,指导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化妆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和化妆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监督指导实施化妆品经营相关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指导查处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药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科。负责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资料收集、核实、评价、处置、反馈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二)计量科。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全市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埋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市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化科。拟订全市标准化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指导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四)认证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发展工作;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六)知识产权促进科。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区域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运营、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和转化运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工作;指导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相关前置服务工作。
(二十七)知识产权保护科。拟订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全市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
(二十八)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科。贯彻落实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
(二十九)市场规范管理科。负责规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诚信经营工作,承担有关“红”“黑”榜名单对外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有关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三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全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全市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评价工作;指导濮阳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