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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2 16:12:59 发布人: 阅读次数:37172次

2021414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原因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对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理念、新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质量工作包括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原《管理办法》(濮政〔201038号)的局限性已不适应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原《管理办法》出台于20106月,距今已达10余年之久,部分内容和标准与现行的《河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准则》《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不一致,已不能更好地指导我市评审工作。

(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提出指导性修订意见。

二、修订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和《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濮发20191)以及市政府领导的指导性修改意见,并参考借鉴深圳、郑州等地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吸收采纳、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本《管理办法》。

三、修订主要内容和理由

(一)关于总则。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评审背景、文件依据、评审原则等作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对奖项设置、评选周期和数量作了调整:将“年度”改为“届”,避免了跨年度等时间限制,评审结果更具有时效性;由原来的一年一评改为两年一评,留足培育期、成熟期以提高评选质量;在原有奖项基础上增设“提名奖”,其数量不超2个,设置不同奖项形成阶梯奖励,有利于提高不同层级申奖单位的积极性;增加了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相关内容,实现评奖与推广应用相衔接,有利于发挥获奖单位的示范标杆作用,引领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以实现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目的。

(二)关于组织管理。将专家评审员数量由“7名以上”改为“57名”,既保证满足了评审工作需要,又节约了评审资源;增加了评审人员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和保密制度的内容,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参评单位商业或技术性秘密不泄密。

(三)关于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的最低纳税额做了明确规定,以兼顾对财政的贡献度。根据2020年全市各行业纳税情况,结合近几年申报情况和重点企业培育情况,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二、三产业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申报单位的营业收入、利税总额等指标暂不做限制。为树立市长质量奖评选和产业发展的导向性,将优先推荐的申报对象修改为鼓励申报的重点领域,包括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在否决条件中,增加了“公共卫生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等内容,使申报条件的否决项更加全面。

(四)关于评审与奖励。 因申报单位自评打分的随意性、非权威性和专家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环节已包含顾客满意度测评,故删除了自评打分和顾客满意度测评内容,增加了获奖单位得分不得低于500 (500)的内容,以确保达到评奖标准、宁缺毋滥。为体现社会公众参与,在现场评审环节之后,增加了社会评价,实行专家评审与社会评价相结合,体现了多方参与,既公正合理,又增加了评审工作透明度;“公示”环节,由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之前,修改为在其之后,使评审程序更加科学。根据《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后面增加“或通报表扬”,以符合当前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要求。

(五)关于奖励及经费。按照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对单个获奖单位的奖励由30万元修改为60万元,通过延长评奖周期,减少评奖数量,既提高了评奖质量,又在总体上没有增加财政开支;对获得提名奖的,只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不颁发奖金,突出了荣誉奖励;增加了对获奖单位的政策支持和激励内容,使对获奖单位的激励内容更加丰富全面。

(六)增加了推广与应用内容。明确了推广活动遵循方针,着力突出在重点领域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发挥获奖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突出了评审工作重在示范引领、以点带面。同时,与实施品牌战略相结合,对获奖单位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优质优价,在全市积极推介,通过赋予对获奖单位的政策红利,有利于提高各行各业创奖的积极性。为鼓励获奖单位争创省长质量奖,市财政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80万元,通过设置高于市长质量奖的奖励额度,有利于获奖单位向更高层次的质量奖迈进,不断提高创奖水平。

七)关于监督管理。获奖单位再次申报的期限规定由3年修改为4年,以与修改后的评选周期保持一致;对重新获奖单位增加“只授予称号,不再授予奖金,也不占当届获奖名额”的规定,更加突出了荣誉奖励,避免了重复物质奖励;增加了对获奖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或在获奖后4年内如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等情况予以撤销奖项的规定,旨在通过加强对获奖单位的动态监管和后续监管,促其保持荣誉持续提升,以维护市长质量奖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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