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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11 15:38:20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914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564

关于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开州路与五一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9—1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敬豪;注册资本:壹仟零壹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汽车销售;销售:汽车配件、汽车饰品:汽车美容服务:机动车登记代理。注册号:410900001062184;成立日期:2013年05月06日;营业期限:2013年05月06日至2018年05月06日。

20154月10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庆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格林商务楼的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涉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当场下达了濮工商华龙分责字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公司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遂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4月29日,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核准住所是濮阳市开州路与五一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9—11号。2015年4月10日,工商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变更经营住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4月28日,责令改正期满后工商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公司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201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杨伟昭(男,汉族,现年29岁,河南省濮阳市人,是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公司委托人解释,由于公司营业执照不慎丢失,所以未能及时变更执照,延误了营业执照变更事项一事。经查该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在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进行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变更。

以上事实有下列三组证据可以证实:

证据一、公司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证据二、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一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在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与公司经营住所不符。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皆由公司被委托人签名确认。

当事人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中第八条第(一)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内容,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华龙分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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