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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勇胜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
发布时间:2016-03-10 15:42:1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565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处字[2015] 24

关于濮阳市勇胜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 濮阳市勇胜车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90001033895

住所 濮阳市大庆路南段路东油建北侧

法定代表人姓名 段义东

注册资本 伍拾壹万元整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

经营期限 2010年06月10日至2030年06月09日

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轻云-L”爱玛电动车,共4辆,实际销售标价是2340元,进价2100元,一辆抽检,三辆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是9360元(2340元×4辆=936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因“最高车速不合格”被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事项,此经营场所和该企业的关联。

证据三: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和现场检查各一份, 证明我局依法定程序抽样检查。

证据四: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证书。

证据五: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送达程序。

证据六:询问笔录和爱玛电动车销售专用票各一份,证明该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

以上证据材料都由公司委托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依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六十条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执行标准之规定

综上所述,经主管领导和承办机构负责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罚款4680元;

3、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4、没收“轻云-L”爱玛电动车1辆。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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