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濮工商华龙处字[2015]第14号
当事人名称 濮阳市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濮阳市文化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路西3号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汪国芬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注册资本 伍佰万园整
成立日期 2010年12月02日
营业期限 2010年12月02日至2014年12月01日
2014年12月06日,华龙分局庆南所执法人员在辖区依法巡查时发现文化路路西濮阳市鼎盛投资有限公司证照摆放整齐,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是2010年12月02日至2014年12月01日,经对当事人卢永生询问了解,是因为感冒有一个多星期未去公司,没有及时发现营业执照过期一事,市局检查组检查时才知道执照过期,因为这几天不在公司,没有营业额,投资的项目自己很难回收,因此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下列三组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过期行为属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过期行为的违法事实 。
以上这些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皆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濮阳市鼎盛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之规定,是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行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中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执行标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预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