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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丹尼斯濮阳长庆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10 16:05:00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969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 华龙分处字〔 2014〕258

关于郑州丹尼斯濮阳长庆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一案的处罚决定

名称:郑州丹尼斯濮阳长庆路分公司;

住所:市任丘路与长庆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姓名:马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

经查:2014年10月10日龙城商贸区工商所根据举报调查发现,当事人郑州丹尼斯濮阳长庆路分公司经销“国联特级虾肉肠原味25G*4(条码6934624361039)预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饱和脂肪酸“的营养素参考值没有标注,,孝感一品原味米酒(条码:6933599218829)、御品果园新疆葡萄干100G(条码6956017600099)营养成分表标注不合格,营养成分表中每一百克中碳水化合物修约值修约间隔为1,也应该为0.1违反(GB28050)第62条规定古枣园新郑枣片220G(条码6921898900781)配料标注为白糖,影标注为白砂糖或绵白糖金味纯生燕麦片(条码6920118550386)营养成分表中标注3毫克与《GB28050》表一所规定的“0”界限值违背,违反《GB28050》第62条规定,金味纯生燕麦片(条码6920118550386)营养成分表中标注3毫克与《GB28050》表一所规定的“0”界限值违背,违反《GB28050》第62条规定,龙华盛台湾紫菜100G(条码6934543701435)调味包、德河鑫紫菜55G(条码6934543701435)调味包。不属于该生产许可证办证产品,包装物上也没有调味料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将心比心野山杏仁(条码6934656708222)产品配料表中标注为“精盐”,应为食用盐,:吃可得道口烧鸡(条码6930825798117)配料表标注为白糖,应标注为白砂糖或者绵白糖,经我们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这几种食品符合所举报的违法事实。截止案发时间止,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

三:消费者投诉书、购买票据。

四:产品照片;

五;消费者举报申诉书;

本所认为

当事人所经销“国联特级虾肉肠原味25G*4(条码6934624361039)预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饱和脂肪酸“的营养素参考值没有标注,,孝感一品原味米酒(条码:6933599218829)、御品果园新疆葡萄干100G(条码6956017600099)营养成分表标注不合格,营养成分表中每一百克中碳水化合物修约值修约间隔为1,也应该为0.1违反(GB28050)第62条规定古枣园新郑枣片220G(条码6921898900781)配料标注为白糖,影标注为白砂糖或绵白糖金味纯生燕麦片(条码6920118550386)营养成分表中标注3毫克与《GB28050》表一所规定的“0”界限值违背,违反《GB28050》第62条规定,金味纯生燕麦片(条码6920118550386)营养成分表中标注3毫克与《GB28050》表一所规定的“0”界限值违背,违反《GB28050》第62条规定,龙华盛台湾紫菜100G(条码6934543701435)调味包、德河鑫紫菜55G(条码6934543701435)调味包。不属于该生产许可证办证产品,包装物上也没有调味料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将心比心野山杏仁(条码6934656708222)产品配料表中标注为“精盐”,应为食用盐,:吃可得道口烧鸡(条码6930825798117)配料表标注为白糖,应标注为白砂糖或者绵白糖,经我们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这几种食品符合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经查询,该名称不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未标明营养成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含量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生产标准代号;(六)储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当事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本法第八十六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一;立即停止经营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商银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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