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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濮阳长庆店虚假宣传案一案的处 罚 决 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05:00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291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5〕115 号

  关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濮阳长庆店虚假宣传案一案的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濮阳长庆店虚假宣传案;经营者姓名:马良;组成形式:分公司;经营场所:华龙区长庆路与任丘路交叉口西南角;经营范围:商业零售(以上经营范围需前置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14年08月31日;注册号:410900500003913

2015年5月22日,龙诚商贸区工商所对丹尼斯濮阳长庆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你店于2015年4月24日从郑州福广商贸购进4个美致模型,购进每个100元,销售每个价格199元,已全部售出,非法获利396元,你单位销售的美致模型,该产品包装箱标注“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8240678”内容虚假,不是免费电话,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此证据证明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证据七、送达回证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送达程序的书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非法所得396元;2、罚款3604 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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