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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红霞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11:3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072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 华龙分处字〔201588

关于董红霞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一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董红霞,女,汉族,联系电话:18939318755,身份证号:410225197505080023,系濮阳市五一路伊丽蔓美容院店负责人。

2015年10月9,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市场履行检查时,发现濮阳市五一路伊丽蔓美容院店外LED屏播放的化妆品广告内容涉嫌宣传医疗作用和使用医疗术语。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于20151013日,报请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对其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濮阳市五一路伊丽蔓美容院店LED屏播放:“祛斑找斑博士,签约祛斑,无效退款!”的广告内容涉嫌宣传医疗作用及使用了医疗术语。据该店负责人董红霞讲:“我店LED屏播放的广告内容是店前台人员自己打上做宣传的,没有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利用LED屏播放化妆品广告宣传内容涉嫌宣传医疗作用和使用医疗术语,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笔录中已认可这一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附 页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拍摄LED屏照片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利用LED屏发布违法广告的书证;

证据二: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在工商机关登记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通知书(濮工商华龙分庆北询字[2015]10-1

号)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案件初查的书证。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二页、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一页、违规照片一份一张,此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立案审批表(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5]67号)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工商机关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01511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告字[2015]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

上述证据材料都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外LED屏上播放的化妆品广告宣传内容有宣传医疗作用和使用医疗术语,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广告

附 页

管理办法》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第(三)项(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广告监督管理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细则》第二十一条执行标准:(一) 广告费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修改后的现行《细则》对《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 页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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