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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汉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11:3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138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5102

关于李汉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汉杰,男,28岁,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团157,身份证号:410928198603126656,系濮阳市黄河路油漆化工涂料部负责人。

2015年10月23,我局接上海市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投诉,投诉称濮阳市黄河路李汉杰(下称当事人)销售的“ICI、多乐士”油漆产品涉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陈列待售的“ICI”专业内墙漆3桶、“多乐士”家丽安净味漆5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给该店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为防止证据灭失,并报局长批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检

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的“ICI、多乐士”商标涉嫌侵权的油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濮工商华龙分强字[2015]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第2015号《财物清单》。20151028日,我局依据《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经报局长批准后对其立案查处。2015110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鉴定证明(编号:akzo-)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李汉杰经营的“ICI”专业内墙漆,“多乐士” 家丽安净味漆,是201510月初一个朋友刚放门市上代销售的,以前门市上没有卖过这样的商品。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ICI”专业内墙漆共购进了3桶,购进价60元,销售价160元;“多乐士” 家丽安净味漆5桶,购进价50元,销售价150元,没有商品的购进票据,也没有手续,进、销售都没有记账。据当事人讲:“这些商品按进价货值共计430元,按售价货值共计1230元。”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的认定:办案人员经报请本局法制股和主管局长研究决定,按当事人销售违法商品的进销平均价算83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投诉书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案件的来源及投诉者的要求;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在登记部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及案件被调查

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鉴定证明(编号:akzo-)、送达回证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被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书证及本局向当事人履行送达程序的书证;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二页、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过程、数量、经营额等违法行为;

证据六、“ICI(第3337532号)、多乐士(第3040228号)”商标注册证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ICI、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的书证;

证据七、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授权书二份各一页、公证书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投诉方已在登记部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及授权该公司在中国地区针对公司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的假冒,侵权产品

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假冒、侵权;提供有关证据;对产品进行真伪鉴定等权限。

证据八、扣留物品事项审批表一份一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濮工商华龙分强字[2015]02号)一份二页、财物清单(第2015号)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被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书证;

证据九、立案审批表(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5]82号)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以上证据皆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5123,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告字[2015]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销售的“ICI、多乐士” 油漆产品无供商的证照、采购票据和相关手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证明这批产品的来源和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年轻刚开始做生意,经验不足,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我局经过调查,情况属实,但其不能改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销售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ICI、多乐士”商标注册证,注册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ICI”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0806日;“多乐士”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86日。当事人未从正规厂家购进 “ICI、多乐士”油漆产品,在无相关购进手续的情况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执行标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执行标准(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并保证以后合法经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ICI”内墙漆3桶、“多乐士”油漆5桶;

2、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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