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无障碍浏览
关于周百洋无照经营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11:3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215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593

关于周百洋无照经营一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周百洋,男、28岁,汉族,现住濮阳市五一路路南,身份证号:410928198812276319,系濮阳市五一路圆通速递店的负责人。

2015年11月03,华龙分局庆北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五一路路南圆通速递正开门营业,现场未见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15年11月06,报请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五一路圆通速递的负责人是周百洋(以下称当事人),当事人于20151001日接管五一路圆通速递从事经营。2015100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市场检查时发现五一路圆通速递已正在营业,随即给该店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发了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接通知到本所咨询过一次,但至今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据当事人周百洋讲:“我到所咨询后

准备办照所需的材料,就延误了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

附 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五一路圆通速递自开始营业至今营业额3000元左右,利润400元,没有记账、无单据,未缴税。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二: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

该店无照经营的时间;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按照规定履行责令改正程序的书证;

证据四:现场检查二份二页、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一页,询问笔录一份二页,此证据证明该店无照经营行为属实及无照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情况;

证据六:立案审批表(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5]79号)

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以上证据都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15111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告字[2015]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由于当事人不重视经营主体资格,未依法取得营

附 页

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调查中所提出:“因准备办照所需的材料,就延误了办

理营业执照的时间。”不能成为无照经营和免于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

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是无照经营,属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法标准》(试行)中,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项(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16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

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附 页

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评价网站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主办: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457000
电话:0393-4415913(工作日接听) 投诉举报电话:12315(全年24小时接听)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68号
Copyright©2021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