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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存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的处 罚 决 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11:3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040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51

关于曹存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曹存梅,女,48岁,汉族,现住濮阳市五一路富泉花园,身份证号:410727196605177848,系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鸿梦超市的负责人。

2014年12月05,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市局依法检查时,发现曹存梅(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五一路经营的鸿梦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随即给该店制作了现场笔录。于2014年12月11,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鸿梦超市货架上摆放的食品:1、东旺江南小切红薯味,生产日期:201351日,净含量:46克,保质期:8个月,该食品已过期11个月,共8袋;2、任我尝欧式米卷牛扒味,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13/09/24,保质期:9个月,该食品已过期5个月,共3袋;3、永旭食品桃酥王,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20130805,保质期:12个月,该食品已过期3个月,共3袋;4、真巧饼干,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131008,保质期:一年,该食品已过期1个月,共2袋;5、好吃点低糖海苔饼干,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20131005,保质期:10个月,该食品已过期1个月,共1袋。以上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据该超市负责人曹存梅讲:“店里主要是我父母亲在帮我经营,我没有时间经常去店,他们年龄大了,有可能在进货时把新货放在货架外面销售,老货就一直存在货架里面,时间长了,食品也就过期了。是我大意了,以后我会经常去店里面看看,不会再出现过期食品了。”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以上食品有相关的手续和票据,已建立电子台账,货值金额共154.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书证;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在登记部门取得主体经营资格及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二页、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和违法事实;

证据四、扣留物品事项审批表一份一页、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决定(濮工商华龙分强字[2014]12-1号)、财物清单(第1201号)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书证;

证据五、立案审批表(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4]321号)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以上证据皆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519,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告字[2014]2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经营食品,因个人存在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关于违反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的七十一条执行标准:(一)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1、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东旺江南小切红薯味 8袋、任我尝欧式米卷牛扒味3袋、永旭食品桃酥王3袋、真巧饼干2袋、好吃点低糖海苔饼干1袋;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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