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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食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11:36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566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4263

关于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

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食品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

住所:中原路中段华龙区公安局对面

注册号:410900100013395

法定代表人姓名:程艳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陆陌万圆整

实收资本:陆陌万圆整

经营范围:批零: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现场加工、销售;冷鲜肉、蔬菜、水果、百货、化妆品、洗涤用品、不锈钢制品、五金电料、塑料制品、玻璃制品、工艺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黄金珠宝、服装鞋帽、针织品、通讯器材、钟表、眼镜、土产日杂、家具、玩具、照像器材、营养保健品、自行车、电子产品(专营除外)、国内版图书报刊(限零售)、音像制品、鲜花、散干海鲜、计生用品(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成立日期:20010820日,经营期限至20160302日。

20141024,我所接分局转来消费者投诉反映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中原店涉嫌销售违法预包装食品,请求工商查处。庆北工商所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1005分依法对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中原店进行检查。经核查,投诉属实。执法人员随即给该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GB28050-2011之相关规定的行为。于20141027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中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1、庞玛洛干红葡萄酒750ml ,酒精度:12%VOL (商品条码3700764100325),灌装日期:20130618日,生产商:法国优酒国际,此酒为原装进口,无保质期。据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中原店店长刘华讲:“该商品是供货商濮阳市裕硕商贸有限公司供的货。另调查供货商濮阳市裕硕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经销的进口庞玛洛干红葡萄酒有商检证明、检验检疫证和证书,已提供。据该公司业务员陈珍珍讲:“百姓量贩销售的庞玛洛干红葡萄酒是我公司供的货,共供给6瓶,已销售3瓶,每瓶销售价96元。我公司供给百姓量贩中原店的庞玛洛干红进口葡萄酒,是依据国家标准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5.2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规定制作的预包装标签。我公司供的庞玛洛干红进口葡萄酒酒精度是12%VOL,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濮阳市裕硕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投诉人所诉商品不属违法食品。201410291601分,华龙分局庆北工商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告知依据国家标准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5.2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规定制作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其所投诉的庞玛洛干红进口葡萄酒酒精度是12%VOL,不属违法食品;2、豫濮大名府香油388 ml,生产日期20140901日,商品条码6946399500209,外包装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核查中当事人卖场货架上未发现有豫濮大名府香油388 ml的预包装食品。据该商品负责人李祖田讲:“我们在百姓量贩销售的豫濮大名府小磨香油主要散卖,中秋节时为了提升销售,包装了3瓶,外包装标签我们主要是按照以前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制作的,不知道《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什么时候更改的,以后一定要不断学习新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3、冰谷酒庄经销的干红葡萄酒75CL13.5%VOL.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据该酒庄导购孙雪玲讲:“我公司从厂家购进预包装食品拉德维多进口干红葡萄酒时,都配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在上货时忘记粘贴了。”

另查明,当事人经销的豫濮大名府香油388 ml,生产日期20140901日,商品条码6946399500209,共包装了3瓶,已销售,盈利12元;冰谷酒庄经销的干红葡萄酒75CL13.5%VOL.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1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九项及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已在笔录中认可这一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材料、购物发票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案件的来源及投诉人的要求;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在登记部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及当事人的经营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委托书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负责人已授权被委托人全权处理此事;

证据四:庞玛洛干红进口葡萄酒供货商的证照一份三页,供货商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一页,进口食品商检证明一份三页,询问笔录一份二页,情况说明一份一页,供货商提供的国家标准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5.2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一份二页,此证据证明供货商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供货商负责人、被委托人的身份,供货商的进货渠道及不属违法食品的书证;

证据五:豫濮大名府香油供货商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共一份四页;冰谷酒庄经销提供的证照、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共一份七页,此证据证明供货商销售给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中原店的预包装食品属于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食品;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标价签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商品的来源、数量、进货和销货价格;

证据七: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一页、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二页、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立案审批表(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4]281号)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已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以上证据皆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2014112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告字[2014]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及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关于违反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的七十二条执行标准:(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济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4988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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