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 2015 〕第 112 号
关于濮阳市华龙区万邦环宇建材门市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一案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濮阳市华龙区万邦环宇建材门市;经营者姓名:王小美;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华龙区万邦建材;经营范围:板材、五金、室内门零售;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2613253864。
201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濮阳市华龙区万邦环宇建材门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经销的14桶“多乐士”漆涉嫌假冒,执法人员现场将涉嫌假冒产品予以扣留。2015年10月29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了立案(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5】第83号)。
当事人销售的14桶“多乐士”漆于2015年10月23日经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我局于2015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产品鉴定证明书。经调查,当事人经销的假冒侵权“多乐士”漆是黄河路上一个门市上的工人放在该门市上的,且明知不是多乐士漆厂家正规渠道的产品,因价格便宜而购进,无进货发票。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4桶“多乐士”漆,无销售。经计算,当事人经销的14桶假冒侵权“多乐士”漆总货值为1490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产品鉴定证明书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多乐士”漆为假冒产品;
证据三、立案审批表(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5第83号)一份一页,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二页、财务清单一份二页、产品鉴定证明书送达回证一份一页,证明向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合法的书证和扣留“多乐士”漆数量;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二页,情况说明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多乐士”漆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十九页,证明假冒产品投诉人的身份及鉴定资质;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万邦环宇建材门市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商标侵权“多乐士”漆14桶;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