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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军强无照经营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37:01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972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4275

关于王军强无照经营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军强,男,38岁,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身份证号:410922197612270614,系濮阳市黄河路华强铁艺门市负责人。

2014年11月14,华龙分局庆北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市场检查时,发现王军强(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濮阳市黄河路华强铁艺门市核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涉嫌无照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于2014年11月19,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濮阳市黄河路华强铁艺门市经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100812日至20130801日止,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在调查中该店负责人王军强讲:“我店的执照还是在大庆市场工商所办理的,2012年去验照大庆市场工商所已搬迁,房租一直涨,想转出去不干了,去年家里有事,我们就停业了,今年10月份才开门准备转出去,你所人员检查时通知我店办照,才知道来这办理。”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华强铁艺门市于今年10月份才开门经营,房租都是垫付的,未盈利,没有缴税。当事人在调查中已认可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过期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二页、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按照规定履行责令改正程序的书证;

证据五、立案审批表(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4]307号)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以上证据皆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4121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告字[2014]2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由于当事人不重视经营主体资格,构成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在调查中所陈述情况不能成为无照经营和免于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经营的濮阳市黄河路华强铁艺门市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法标准》(试行)中,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第(一)项(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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