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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亨瑞达钟表有限公司利用中国驰名商标做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09 16:37:01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873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 华龙分处 字〔 2014 230

关于河南省亨瑞达钟表有限公司利用中国驰名商标做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南省亨瑞达钟表有限公司 注册号:410100100044505 法定代表人:徐平,经营范围:钟表、眼镜及配件、服装、化妆品等 营业期限:2008年05月06日至2018年0504日。

2014年8月27日,华龙分局监管股杨金水、邢雁在濮阳市百姓生活广场检查时,发现河南省亨瑞达钟表有限公司利用广告宣传牌对经销的格雅表(注册商标Geya.注册号7258097)做中国驰名商标宣传,经执法人员查询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Geya.注册号7258097属于一般商标,不是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亨瑞达钟表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广告以一般商标冒充中国驰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8月27日报主管局长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河南省亨瑞达钟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经营范围:钟表、眼镜及配件、服装、化妆品等。该公司2014年3月1日开始在濮阳市百姓生活广场经销的格雅表(注册商标Geya, 注册号7258097),使用了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和图案的广告宣传牌进行广告宣传,2014年8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并拍照,我局2014年9月5日我局下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后,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册商标Geya(注册号7258097)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我局经询问当事人和查询中国商标网,当事人对注册商标Geya(注册号7258097)属于一般商标不是中国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可,对利用广告以一般商标冒充中国驰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承认。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牌使用了以一般商标冒充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和图案的内容。

证据五,当事人签字的注册商标Geya(注册号7258097)查询结果,证明注册商标Geya(注册号7258097)属于一般商标

证据六、濮阳市百姓生活广场出具的2014年3月至8月销售证明和河南省亨瑞达钟表有限公司租赁百姓生活广场场地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Geya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Geya商标是注册商标

本局认为,河南省亨瑞达钟表有限公司利用广告以一般商标冒充中国驰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积极认可并改正,消除影响,态度较好,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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