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4〕第282 号
关于濮阳市留声百年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留声百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赵艳丽;住所:市黄河路于长庆路交叉口东北角万利财富广场1111号,法定代表人:赵燕丽;注册资本:伍拾壹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销售:留声机、唱片、电子产品。成立日期是2010年11月08日。注册号: 410902000005649(1-1)。
201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留声百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已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的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12月22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了立案(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4】327号)。
经查,当事人濮阳市留声百年商贸有限公司因法人赵燕丽家中有事,2013年 11 月开始公司的经营近于停滞状态,忽略了营业执照期限过期这件事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因经营困难没有建立账册,只能按其陈述。截止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没有开展经营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濮阳市留声百年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 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执行标准: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三项“(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之规定 ,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改正以违法上行为;
2、处2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