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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长庆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油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37:01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7875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46号

关于濮阳市长庆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油品一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濮阳市长庆油气有限司,注

册号410900001034121(11)2010年6月23日成立;住所:

濮阳市长庆路与石化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李闪辉;

注册资本一百五十万元;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石油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9月4日,华龙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杨金水、刘慎丰、姜东华等根据上级安排,对该公司93号汽油、0号柴油抽检,2014年9月10日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93号汽油、(按GB18351-2013标准)0号柴油(GB252-2011标准)检验不合格证明,2014年9月19日送达该公司,在规定的复议期限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2014年10月14日该案报局长批准后立案查处

经查明,经调查该公司抽检不合格批次油品E93号进货5吨,进货单价7934元/吨(5.85元/升),销售价7.22元/升,抽检时库存3吨。0#号柴油进货3吨, 进货单价7566元/吨( 6.05元/升),销售价6.85元/升,抽检时库存1吨 。库存的抽检批次E93号汽油、0#号柴油该公司怕抽检不合格、抽检次日(9月4日)全部退回了厂家,并重新进货进行了补库,有厂家的出具的退货证明。 该公司93号汽油每吨1356升,97号汽油每吨1379升,0号柴油每吨1250升,经测算该公司E93号汽油、0#号柴油 销售货值31000,销售收入571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此证据证明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过程及数量;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此证据证明本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证据五、抽查工作单一份,此证据证明我局依法定程序抽样检查的书证;证据六、检验报告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书证;证据七、送达回证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送达程序的书证。证据八该公司进货发票和补库发票各2份,库存退货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库存退货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局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经营情况,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和执行标准(2012年修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非法经营额小的;(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和执行标准(201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执行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三)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特别严重)”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15元;

2、罚款15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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